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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需知
一、適用對象:
(一)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當事人因年滿六十歲行動不便或健康因素須專人照料
者,得申請配偶或直系親屬一人陪同來臺)。
(二)大陸地區科技人士申請來臺參與科技研究與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
技藝人士來臺傳習核定停留期間逾六個月者,得申請配偶及十二歲以下之
子女同行來臺。
(三)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未滿十八歲者,得申請直系親屬一人陪同來臺。
二、應備文件:(申請資料正本一份、影本二份)
(一)詳盡填寫旅行證申請書,並附最近二吋半身彩色照片一張。(附件)
(二)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大陸)、港澳通行證影本(港澳)或護照
影本(海外)一份(尚未領居民身分證者、以常住人口登記表影本替代)。
(三)保證書。(附件)
(四)活動計畫及行程表。(附件)
(五)團體名冊。(附件)
(六)邀請函影本。
(七)相關專業造詣或職務證明文件。
(八)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或第三地區居留證或香港身分證影本。(申請人在大
陸、尚未取得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者,於抵達香港後,持憑香港政府發給
之回港證件,向中華旅行社領取來臺旅行證正本)。
(九)證照費新台幣肆百元整及附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及住址。 |